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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多少农田出租公司啊 深圳农田出租信息

时间:2023-12-26 21:05: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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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202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照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特区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坚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建设项目的,不供应土地,但是按照本条例规定以拍卖、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等土地收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收集后统一缴入市人民政府在地方国库中设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组织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的管理。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审计情况。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是不得处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第十七条 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当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政策上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于现行政策也需要一直进行完善与修改,土地与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人类的什么活动,土地都会在其中扮演着大量的角色。 深圳 作为我国的一线城市,其经济位居全国前列,土地的使用范围尤为广泛,并且相关手续也是需要经过审核,那么在当地政策下,深圳有 土地使用证 吗。 深圳有土地使用证吗 ?深圳是有土地使用证的,当然这也需要看土地是作为什么样的使用途径,比如一般小产权的房子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因为开发商是使用的是 集体土地 证,所以你只有 房产证 。 土地使用权 出资是公司非货币资本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土地使用权出资内容不完整时则其出资权能将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厘清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权能对界别 公司法 人财产权及完善 不动产登记 与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土地使用权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根据 物权法 规定,该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等形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较多,在实务中包括转让、 抵押 、租赁及投资等。因此,土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资本属性,研究其出资权能具有重要的司法实务价值。最高法院三次出台关于公司法的“解释”,尤以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之内容最为前沿,涵盖了诸如隐名投资、善意取得、 股权投资 、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公司出资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践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公司投资内容的类型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投资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权能均投入公司,并将土地权利主体在法律上转移登记为公司,从而使该土地资本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此后,该土地权利构成中的场地使用权、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实体性权能在公司存续期间均由公司享有。此类情形下的出资者不再保留其原土地使用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根据对价原则,出资者将根据章程的授权在公司中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涉及 公司清算 时,土地资产将被纳入公司清算财产的范畴。 上述情形中,如果投资者违反出资约定而未履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则公司可以援引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涉诉,即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 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出资义务人在判决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二、出资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中的“场地使用权”权能进行出资。“场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中可分离出来的一种土地实际使用类型,类似于土地(场地)租赁权。取得场地使用权的公司只享有对某宗土地的事实使用权即占有权而不享有其他处分权能。其中所蕴含的投资开发权、经营收益权、土地资产处分权、土地增值收益权等权能均仍由原出资者保留,即除了场地使用权外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权能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 与场地租赁权类似的是以某种“用益权”作为投资内容的出资形态。其特征是,被出资公司可直接使用该实物但该物却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例如,在 融资租赁 形态下的设备出资即属此类情形。此时,投资者在表象上似乎以“租赁物”作为出资形态,但实际上是在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进行现金投资,此时不能将租赁权投资等同于动产投资,故并不存在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关于物权权属变更的问题。同时,融资租赁设备向公司进行的“交付”亦不构成动产物权的转移问题,该类出资物并非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不得在 清算 时将融资租赁物纳入公司清算资产范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以合资企业名义向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用地。即对开办合资企业所需的场地,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可见,此类用地性质实际上是向政府“租赁”土地,故其实体权利内容与前述第二种用地权利类似,此时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中除场地使用权外,其他权能均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当然,如果合资企业取得了完整意义上的宗地使用权的,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权能均属于合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实务中,出资者之间约定的土地出资权能仅包括场地使用权时,则当该宗出资土地被征收后公司并不享有土地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受益权。尤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由于中方因该地权投资而享有股权的对价实际上是土地租金,这在合资企业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即合营企业所需的场地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此时,中方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合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亦不存在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在清算时亦不得将该土地资产作为合资企业的清算财产而对外承担 民事责任 。毫无疑问,外方投者在清算时不得享有土地增值权益。 四、由政府无偿向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零租金”用地方式的性质仍然是 土地租赁 ,土地使用权依然不能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内容。诸如以国土整治、环境治理、特色农业开发等名义由政府提供的无偿用地都存在前述性质。但应注意此种用地类型的合法性问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名义下出台了诸多地方性政策,不恰当地给予投资者或外商一些“特别优惠”,其中即包括无偿提供土地等情形。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中,必须纠正错误的 土地流转 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项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当股东的出资内容系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时,则应当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或解除权利负担的方式来作为其完整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定标准。显然,只有本文所述第一类土地出资形态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的法律空间。相反,如以后三类以土地使用权之部分权能出资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强制转移登记的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不得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进行扩大化适用。 在土地使用权出资权能的界别中,重在审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所约定的出资内容是否包括该类权利的全部法律权能。否则,在公司解散时涉及的房地产权利将要被原出资者“回收”,而不得将之纳入清算财产或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范畴。 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代表着对于土地是有着使用权力的一项证明,对于一般 小产权房 子的户主,他们是没有土地使用证,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在土地开发商那里的,它包含着整个土地开发区域的所有户主的土地使用权力,这也可以在 买房 子的时候,和售房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看能不能将集体的土地使用证转化成个人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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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有藕塘和农田。深圳龙华是深圳十大著名景点,依山傍水,土地丰沃,有大片的农田,还有人开设的鱼塘,顺带种植莲藕,所以深圳龙华有藕塘和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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