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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房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住房公积金收费标准

时间:2023-12-11 06:34: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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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房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住房公积金收费标准

深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缴纳的比例各是多少啊?

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拓展资料:

相关法律: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住房公积金最低缴纳比例为5%,最高缴纳比例为20%。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是多少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深圳将加大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力度,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缴存的单位,职工可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投诉。公积金中心将调查核实,对违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上曝光。《通知》指出,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公积金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限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依法调处争议。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0755-12329,市民可致电投诉。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也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2360元

2023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3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3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22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

最高缴费基数:38892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

二、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执行时间及注意事项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2023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2、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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